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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信托业定位 服务社会民生

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3-07-20 23:04:32

□周小明

2023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主题是“信托业高质量发展”。信托业如何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在认识上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共识,更需要业界在实践上主动积极进行探索。

厘清信托业功能定位

信托业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厘清信托业的功能定位问题。长期以来,在信托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每当出现新问题、遇到新挑战、出台新政策之时,通常都会引发“信托业功能定位”问题的怀疑与讨论。对信托业的定位质疑,反映了信托业发展至今还缺乏具有广泛共识的认识论基础。

在制度安排层面,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和信托业重新登记以来,信托业的功能定位是非常清晰的,即“主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旧两规”“新两规”还是“信托三分类新规”,调整的均是具体信托业务的经营规则,始终没有改变信托业的这一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安排下,20多年来,伴随中华民族由“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发展进程,信托服务需求已经成为巨大的市场,信托业通过开展信托业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需求,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逾20万亿元,成为实体经济的坚定支持者、社会财富的优秀管理者,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信托力量”,是近20年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成功典范。

尽管信托业20多年来取得巨大发展成就,但信托业在我国金融服务体系应有的地位和功能在全社会还缺乏共识性的认知和把握,以致一旦在实践层面出现个别性或局部性问题的时候,就会不假思索视信托业为搅局者,甚至怀疑行业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信托业在新时代要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破题的就是凝聚对信托业功能定位的社会共识。

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看,信托业是我国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或缺性。现今制度安排下信托业主营的信托业务具有独有的法律结构与独有的商业模式,并发挥独有的金融服务功能(通过资产管理信托发挥资产管理功能、通过资产信托服务发挥财富管理功能与社会服务功能、通过公益慈善信托发挥社会事业促进功能)。信托业务的这些独有特性,是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其他金融业态不可替代的。从现代金融服务业生态链的进化角度看,可将现代金融服务业依需求的进化阶段区分为三大生态链:融资金融服务业(银行业和证券业)、风险金融服务业(保险业和期货业)、理财金融服务业(广义信托业——资产管理业和财富管理业)。信托业是一个国家进入中高收入阶段后顺应理财金融服务需求而发展出的更高阶位的金融服务业态。信托三分类新规形式上是对信托业务的重新规范,实质上是对信托业在我国金融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更加清晰描述和界定。

把握信托业发展时代脉络

从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路径来看,需要把握时代脉络,紧扣时代主题,在信托业功能定位的框架内,将时代性和商业性进行有机结合。

 

一是立足信托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布局转型发展。新时代下,支撑信托业发展的业务逻辑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以往的“通道信托+融资信托”的业务模式,无论是需求面还是政策面均已不复存在,信托业需要与时俱进,摒弃习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立足于信托三分类新规下的本源业务,根据变化了的信托市场需求和信托监管政策,全面认知并充分发挥信托特有的金融服务功能,找准着力发展的业务赛道,全面布局转型发展。目前,中国财富积累和发展正处于从中高收入迈向高收入的阶段,已经催生了信托可以全面发挥其功能的巨大市场需求空间,而信托三分类新规也适逢其时地匹配了全面发挥信托功能的各类业务形态。通过资产管理信托可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资产管理需求,通过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可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个性化、综合化财富管理需求,通过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等可以满足多痛点的社会性服务需求,而通过公益慈善信托则可以满足与日俱增的社会责任管理需求。可以说,一个信托可以全面发挥其独有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管理功能的时代已经到来,立足信托本源业务推进信托业全面转型发展的市场基础正在形成,虽然挑战不少,但机遇可谓更大。

二是紧扣时代主题,构造差异化商业模式。信托三分类新规下,信托业通过信托业务可供切入的服务领域、运用场景非常丰富,涵盖了资产管理领域、财富管理领域、社会服务领域和公益慈善领域,这给个体信托公司的经营定位带来了挑战,同时也给差异化发展带来了机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体信托公司无论如何选择自己的经营定位,都需要紧扣时代主题,将时代性和商业性很好结合起来,在时代性中挖掘可持续商业模式,在既有商业模式中不断填充时代性需求,才能真正走上高质量发展之道。新时代的“新”字,核心是全面服务社会民生,具体体现在方方面面,比如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资源配置、防控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共同富裕、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等,每一方面都孕育着新的需求。在信托业务的每条赛道中,结合“新”字做文章,每家信托公司就能构造出适合自己高质量发展的差异化商业模式。

三是围绕“受托人文化”,塑造核心经营能力。要充分发挥信托功能,使其全面服务于社会民生,关键是受托人要成为优良的受托人,因为信托功能的实现需要通过受托人的行为才能达成,没有忠实可信赖的受托人,就没有效果可期的信托功能。在我国,信托业是全面发挥信托功能的核心主体,承载着信托事业健康发展的责任与使命。因此,信托业实现要高质量发展,还必须在全行业树立“受托人文化”,并围绕“受托人文化”,塑造每家信托公司的核心经营能力,使自己成为合格、优良的受托人。受托人文化的核心是形成“法、德、能、勤”的行为意识、行为习惯和职业操守。“法”就是要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信托文件,“德”就是要自觉忠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利益,“能”就是要具备履行信托管理事务的专业能力,“勤”就是要勤勉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应该承认,实践中,在信托事务管理中,违规违约操作、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专业化能力欠缺、疏于勤勉尽职等现象时有发生,与信托业高质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如何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团队建设、职业操守、合规风控、运营流程等方方面面树立、贯彻、坚守“受托人文化”,是每一家信托公司塑造核心经营能力时都必须优先考虑的事情。

优化信托功能发挥的制度环境

信托业要充分发挥信托功能,全面服务社会民生,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制度环境。应该说,《信托法》已经为信托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信托三分类新规则为信托业全面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了监管制度保障。但还有一些基础制度供给没有出台,抑制了信托功能的全面发挥,特别是资产服务信托的开展。

近年来,《信托法》的修改备受关注,呼声很高,但至今尚未列入修法议程之中。《信托法》已经颁布实施22年了,不少条文已经不适应信托市场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予以修订。但从实践层面来看,真正阻碍信托功能全面发挥的基础制度供给倒并非来自《信托法》本身的瑕疵,而是与《信托法》实施相关的三个配套制度20多年来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这三个欠缺的配套制度一是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制度,二是信托登记操作制度,三是信托税收制度。正是由于这三个配套制度的欠缺,实践中20多年来信托的功能主要被局限于自益性的资金信托范围之内,他益性的各类财产信托(包括公益信托)虽然法律上允许,但实际操作上难以真正落地,由此大大限制了信托综合财富治理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全面发挥,不仅削弱了《信托法》的实施效果,也大大制约了信托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发展的效果。

新时代信托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深化信托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信托全面服务社会民生的特有功能。这就需要进一步优化信托业转型发展的基础制度供给,在国务院层面尽快推动有关部门出台阻碍信托全面功能发挥的“三个配套制度”。

(作者系国投泰康信托研究院高级顾问、新财道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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