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资讯 > 详情

完善慈善信托制度 促进共同富裕

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3-10-18 09:55:10

□黄志斌

慈善信托是第三次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财产独立性、形式灵活、保值增值等独特优点。在新的历史时期,慈善信托将进一步发挥其在汇聚社会资源、传递社会关爱、促进社会和谐、缩小收入差距、提升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优势,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2023年9月5日是第八个“中华慈善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慈善信托已备案1460单,备案财产规模61.57亿元。然而,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重大挑战。

面临的问题和瓶颈

我国慈善信托起步相对较晚,基础相对薄弱,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知程度较低。此外,税收优惠政策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基础性问题也亟待解决。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信托公司共同努力,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表彰和鼓励积极参与的各方以提高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知度。另外,需要协调财税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制定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和财产登记制度,或者允许相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后再推广至全国范围。可以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监管机制,以防止慈善信托偏离初衷,确保其成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有力工具和实际落地的载体。

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将慈善信托引入公众视野,至今已有7年。然而,与慈善信托成熟、稳定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和日本相比,中国的慈善信托仍处于初级阶段。许多人仅将信托视为一项投资理财工具,而未深刻理解信托也可以用于推动慈善事业。当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慈善信托的了解和积极参与程度尚显不足,这一概念尚未深入人心。实际应用中,社会上对慈善信托存在误解,有人将其误以为等同于慈善捐赠,有人将其视作慈善组织的竞争对手,还有人将慈善信托看作金融产品。

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能有效落地,信托公司因此无法为委托人开具公益性捐赠发票,这成为企业和高净值人群参与慈善信托的重要阻碍之一。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着手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确保其有效实施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信托,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繁荣发展。

目前,业内通过捐赠人首先将捐赠资金捐赠给慈善组织,然后由慈善组织出任委托人,或者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的双受托人模式,间接实现了税收优惠。然而,这种模式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如拉长了捐赠流程,增加了沟通成本,降低了捐赠人的自由度,同时可能影响了一部分捐赠人应得的权益。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审慎考虑,制定更加灵活的政策和法规,以解决信托公司无法直接提供税收优惠的问题。这样可以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降低参与门槛,鼓励更多的捐赠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从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另外,非交易过户困难影响了非现金类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可以包括货币资金以及股权、证券、不动产等非货币财产。尤其是后者在未来发展中有望成为主要趋势。目前,在委托人将资金类资产交付设立慈善信托时,一般不需要征税。然而,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个问题,即当委托人以股权、不动产等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时,由于有关部门认定其是交易过户,可能需要征税,这一巨额税负可能会对非现金类慈善信托的设立产生负面影响。

五大发展建议

(一)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慈善信托宣传推广力度

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省各级政府部门已积极推动慈善信托的宣传和设立工作。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慈善信托仍然是一个相对新兴的领域,许多地级市尚未取得慈善信托方面的突破。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慈善信托的宣传推广力度。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制作公益性广告,通过国家级广播、电视、微博、微信、抖音等多种新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和普及慈善信托的文化和理念。这有助于让更多人了解慈善信托,认识到慈善信托是一项人人可参与的公益事业。此外,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慈善信托服务的可及性和公众参与的便捷性,确保慈善信托真正满足社会实际需求。

(二)建议政府部门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考虑到当前实践过程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税收难题,结合对慈善信托设立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初步建议:

1.参照慈善捐赠确立慈善信托委托人税收优惠,明确企业以货币资金、不动产、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比照慈善捐赠,允许企业对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并允许结转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委托人为个人时,应当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将慈善信托作为慈善组织对待,慈善信托本身不是法人,也非组织,开票的主体是受托人,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由财税部门代开慈善捐赠发票。最终达到的效果是不管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都能凭民政部门的备案凭证开具慈善捐赠发票。

3.当委托人以股权、不动产等设立慈善信托时,在股权、不动产等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时,可按照市场价格法确认价值,但需要将不少于增值部分应缴纳税费部分在设立慈善信托后的第一个年度内作公益性支出。

4.在以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时,也应在财产转移环节免征增值部分的所得税并减免交易税费。

(三)建议政府部门落实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管理制度

针对非交易过户困难影响不动产、股权等慈善信托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出台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或在某地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后再推广至全国各地,核心政策建议如下:推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避免因财产转移登记而产生大量税费。以不动产为例,被信托的不动产所有权不一定要办理转移登记,可直接办理信托登记,并在委托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记信托事项,从而标识出信托财产具备独立性并使之让各方周知,实现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自有财产的目标。目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开展信托财产登记事项,信托财产登记破冰已经见到曙光。

(四)建议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监管机制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当前我国的慈善信托受到民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备调查处理权以应对慈善信托领域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有权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则作为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关注信托公司的管理和信托财产的运用等方面,两个部门之间还建立了监管协作机制。在推动慈善信托税收政策和财产登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吸取国内外慈善信托发展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慈善信托的合规运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建议在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先试

地方实践表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和财产登记制度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多部门的协调合作。因此,迫切需要中央政府协调财税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相关机构,制定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和财产登记制度。或者,可以授权相关部门在共同富裕示范区进行先行先试。这样做将有助于明确试点城市相关部门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和财产登记方面的权限,推动慈善信托在示范区的发展。

(作者系昆仑信托首席顾问)

热销产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于我们

信托网,值得信赖的信托资管服务平台!
7X12小时服务电话:0755-28183786
QQ:283450530(业务咨询)
邮箱: kefu@suobuy.com

首页

理财产品

发现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