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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实施

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3-12-13 10:30:20

【记者 仇兆燕】

11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据介绍,《暂行办法》将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健情况与系统性影响,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运行和差异化发展。

据介绍,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的管理状况和整体风险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工作。

具体来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包括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五个模块。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90分为2级;70分(含)-80分为3级,60分(含)-70分为4级;40分(含)-60分为5级;40分以下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暂行办法》明确,如公司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监管评级结果不得高于5级。

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信息,按照《暂行办法》就单家信托公司经营状况对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影响程度作出判断的监管工作。

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包括公司受托管理的各类信托资产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及相关信托资产规模、同业负债余额等。

据介绍,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监管机构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对不同级别和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监管标准、监管强度、监管资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可根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公司风险状况及其成因,并结合单个模块评估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调整每家信托公司的监管计划,确定非现场监管重点以及现场检查的频率、内容和范围,相应调整监管标准和准入要求,并督促信托公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监管机构可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监管机构还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将替代自2016年起施行的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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