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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争产案揭示的财富规划秘密

中国信托网 2015-12-21 20:52:27

· 新加坡女富豪为同一目的设了两个信托 ·

根据新加坡高院近期的一个判决,某新加坡女富豪拥有净资产高达2亿新加坡元,其膝下有两子一女,大儿子是一名医生,二儿子是一名香港律师,小女儿则是一名精神病医生。然而,三兄妹间的关系并不好,甚至清楚划分了派系——不断上演着老大和老二在同一战线上对抗妹妹的戏码。

话到这里,您肯定认为这又是另一个家族子女间争夺财产的案例;但事实不是如此单纯,当事人是三兄妹,可是上诉人却是女富豪的两个姐妹。由于新加坡金融发展起步早、较为蓬勃,所以在2007富豪分别在采纳摩根大通(JP Morgan)及瑞士银行(UBS)的专业建议后,设立了两个信托,一个信托专门照顾她自己日后的生活起居;另一个信托则是专门为了她八个孙子孙女的教育费用而设。

一 直到了2010年10月,她才又在星展银行(DBS)的建议下设立了本案争议的信托(以下简称“该信托”),该信托的受托人是一家位于BVI的信托公司, 而该信托的受益人则是一家B公司和一些未定的慈善机构。在设立信托、撰写意愿书时,她设立该信托的目的是出于慈善目的。

然而,在此后的日子里,她从未动用过该信托项下的任何资产,也未作出任何慈善用途;并于两年后——2012年7月时,她和受托人、小女儿签订了一份备忘录,明确指示B公司账户中的资金日后将仅用于维持她的日常生活开销。

正因为这一系列反常的行为,女富豪的姐妹才会认为她无法为自己设立该信托的相关行为做决定,甚至指控自己的侄女及其丈夫不当影响她。

· 新加坡高院质疑信托设立的有效性 ·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以判断她是否有能力处理自己的财产或事务为依据,仔细考虑了她设立该信托的行为是否有效;然而,法院认为她根本找不到任何理由再设立该信托。

因 为,首先若该信托的用意在于维持她的生活,那么早前在2007年与摩根大通设立的信托就已经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其次,在2012年7月签订备忘录前,也就 是该信托设立后的21个月内,貌似受托人也未曾根据她的要求,从B公司的账户为其提供任何资金。相同的,如果说设立该信托单纯为了在她去世后能将大部分财 产捐给慈善机构,或者赠给小女儿,并剥夺两个儿子的继承权的话,法院认为这么简单的安排,她大可以选择简单地在遗嘱中做好相关遗赠的安排,根本无须通过复 杂的信托设立来达到简单目的或安排。

在 她如此反复、一反常态的行为之下,法院认为她可能根本就缺乏衡量自己是否有需要设立信托的判断能力;比如说,在她对于一切安排毫无头绪的状况下,法院又进 一步发现有证据显示,这一切安排、规划其实并非她的本意,她只是单纯被告知若不设立信托,那么老二将有可能夺走她的所有财产,最终让她一无所有。更严重的 是,法院认为她是在受到小女儿及其丈夫的不当影响下才会设立该信托,才会将财产转移到星展银行;甚至,她还因此向瑞士银行及摩根大通作出了前后不一、完全 矛盾的指示,像是将所有瑞士银行的资产都转到星展银行的账户上。

最 终,法院裁定,由于精神障碍及周遭不当影响的关系,她的情况已符合《意思能力法》法定意思能力检测的标准,被认定为无意思能力人。甚者,法院认为即使在有 别人的协助下,她也不具备决定是否要设立信托或作出相关指示的能力,包括她那些所谓的“专业顾问”,也不能有效地帮助她重拾决策能力。根据上述的判断、分 析,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她所有关于该信托的决定,并为其指定了一名代理人。

· 需要信托还是遗嘱? ·

如 前所言,该信托最终被新加坡高院撤销,虽然主因是由于女富豪本身意思表示能力的瑕疵;然而,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会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意思表示能力的人,应 该不可能突然决定自己需要设立信托,也不可能自己规划出这样复杂的架构,安排各种相应机制。因此,我们可以大胆推测,女富豪会决定设立该信托,极有可能是 因为各方的兜售及游说。对她来说,很可能根本没思考过如何做慈善、是否做慈善;甚至,对于是否要剥夺二儿子的继承权、如何剥夺继承权,应该都毫无概念。

这一起信托纠纷案件,起因就是委托人在为自己选择财富规划时失去判断能力,听从了不专业甚至别有用心的“顾问”游说。正如文中法官所述,如果女富豪通过订立一份遗嘱就可以达到目的,她根本无须选择更繁琐的方式。

遗嘱、信托确实是财富传承中最常见的工具。简而言之,遗嘱仅具备简单的分配功能,缺乏保密性,即立遗嘱人只能对其财产实行一次性分配,不可能对其财产的未来管理作出任何规划,且所有继承人都能知晓遗嘱的内容。遗嘱对于只需要分配财产、作出简单安排的人来说,已然足够。

至于信托,则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信托合同、意愿书中的指示,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即便委托人去世了,受托人仍应按照相关信托文件的指示继续管理。这对于需要复杂安排,希望去世后仍可以继续控制财产,甚至安排、左右未来发展的人来说,信托相当于是他们个人意志的延续。

· 适度且适时的安排才是正道 ·

不论是以财富传承还是财富规划为出发点,任何的安排都应该适度且适时,才能达到真正的效果。

而所谓的适时,指的是未雨绸缪。因此,最好的应对之道就是提前开始规划,为自己预留退路,安排灵活运作的空间,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挑战,进而延续自己一手打造的帝国,或为家族未来的帝国打下根基。

根据招行《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的调研,中国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目标为:财产保障、财产传承;甚至,对于超高净值人士而言,他们更关注的是财富传承,如何稳当地完成世代交替才是他们真正需要的。

随 着财富不断累积,我国政府税收制度不断地完善,就算您只拥有国内的资产,也不再是简简单单就能自己处理的状况了。即使是选择单纯地使用遗嘱、保险,一方面 将会面临订立遗嘱最常见的风险——如何确立遗嘱法律效力,以免继承人出面挑战;另一方面将会面临遗产税的问题,怎么安排、何时安排才能避免在遗产税出台后 成为遗产税的最大贡献者。

当高净值人群开始向海外拓展事业、资产分布的版图时,资产量变得更多,资产种类变得更多元,家庭、人身关系也可能跟着变得复杂。正所谓隔行如隔山,想准确、稳当地解决各个领域的问题,势必得找到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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